上虞区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8/2/10阅读:次
上虞区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虞办发〔2014〕25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激活排污权市场化交易,推动排污权指标优化流动。根据《上虞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虞办发〔2014〕25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是指工业排污单位通过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等方式,获得其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或者出让自身排污权指标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 区域内(不含沥海镇)工业排污单位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 (SO2)和氮氧化物(NOx)等依法有偿取得的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交易和监督管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排污权的市场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操作。
第五条 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区环保局承担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排污权管理办公室)职责,负责排污权交易管理日常事务,对交易双方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及排污许可证变更等工作;区国税局负责排污权交易的税务监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排污权交易服务工作,负责为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提供信息披露、交易场所等服务。
第二章 市场主体和交易方式
第七条 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的主体是排污权出让方、受让方以及组织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区排污权管理办公室(区环保局)。
出让方是指依法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或完成总量指标削减任务后排污权指标不足的排污单位。第八条交易方式分为公开竞价和协议出让两种。
公开竞价是指通过拍卖竞价、电子竞价、举牌竞价等方式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行为。
协议出让是指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成交的方式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行为。
第九条 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允许分次申购和出让,允许采用公开竞价和协议出让相结合的方式。二级市场交易无法满足所需排污权指标的,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参加府储备排污权公共出让。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可通过排污权二级市场出让的排污权指标有:
(一)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及加强管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二) 排污单位因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 区域,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三) 原管网建设费转换获得的临时排污权指标(临时排污许可证2登载的排污权指标);
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排污权指标经环保部门审核后可出让。
第十一条 排污权正抵押贷款或被法院查封的,不得进行出让。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申请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填写排污权指标出让申请表。属出让富余排污权指标的,提供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出让指标核算说明及出让后全厂总量控制方案;属项目变更、淘汰的,提供经营范围工商变更单和建设项目取消登记表;属全厂关停、取缔或迁出的,提供建设项目取消登记表。区排污权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主体资格、排污权限的审核,并公示7日。符合条件的,出具出让资格确认单,可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相关出让信息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区环保局网站(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予以发布。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申请申购排污权指标的,填写排污权指标申购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排污权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对排污单位申购资格、总量控制方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申购资格确认单,方可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相关申购信息在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予以发布。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以下排污单位不得受让排污权指标:
(一)未完成 府或相关部门下达的减排任务、污染整治、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环保任务的企业;
(二)上年度全区“亩产效益”考核评价排序第四档的企业;
(三)上年度污染行业“三三制”综合考评排序列入行业末位的企业;
(四)上年度环境行为被评为红色或黑色的企业;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废水排污权指标可在同行业内出让或按照以下顺序由重污染行业向轻污染行业出让:电镀、铅酸蓄电池行业→化工行业→印染、造纸、制革及其他涉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轻污染行业,不得进行反向出让。
第十六条 交易流程。
排污权公开竞价的,统一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竞价场所和发布竞价公告,并由区国有产权交易拍卖机构负责拍卖,收费标准按国有产权交易拍卖标准执行。出让方应委托拍卖机构编制竞价公告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竞价报名完成后,经区排污权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开展公开竞价。公开竞价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及时签订交易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支付交易款项,并将竞价结果报送区排污权管理办公室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排污权协议出让的,交易双方应共同向区排污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七条 排污权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持排污权交易合同、汇款凭证、缴款发票、资格确认单及排污许可证原件等相关资料至区排污权管理办公室办理排污许可证和资格确认单变更和注销手续,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注明交易情况。完成排污权交割后,区排污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上虞区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备案表》。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区排污权管理办公室应将交易双方名称和排污权指标交易数量在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受让的排污权有效期未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限同步的,受让单位应按规定在办理排污权交割手续时缴纳剩余年限有偿使用金。
第二十条 临时排污许可证2的废水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从交易获得当年度起计一年,出让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 31日,逾期未出让的,由府强制回购或冲抵排污权延续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完成总量指标削减任务后排污权指标不足的排污单位受让排污权指标的,其总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现有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二十二条 出让废水富余排污权指标的单位未安装废水刷卡排污总量控制设备的,必须在签订合同前自行安装刷卡排污总量控制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二十三条 出让废气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必须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出让方出让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其当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价格(以五年计)的,环保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第二十五条 出让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当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价格标准(以五年计)缴纳相关税费,税务部门根据交易情况进行税收征管。
第二十六条 区排污权管理办公室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关信息,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对排污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排污权管理办公室(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