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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指导意见(虞政办发〔2016〕79 号)

发布日期: 2018/2/10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虞政办发〔2016〕79 号 

  

各乡镇人民 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严防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浙国资发〔201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规范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财务等事项管理,堵塞资金管理漏洞,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落实《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力以赴打好提质增效攻坚战,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权责明晰原则。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二是坚持合规 原则。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制度规范开户决策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制度。

三是坚持安全 原则。企业应当提升集团总部管控能力,完善资金内控机制,加强财务票据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四是坚持效益 原则。企业应当统筹资金管理,控制资金闲置,提高资金效益,实现经济效益稳定增长。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国有企业,包括由区国资委及区府授权区直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

三、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一)加强银行账户开设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将银行账户开设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对开户的必要 、合理进行审慎研究,履行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会议决策程序,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国有企业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集团(或一级企业,下同)本级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对下属公司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下属国有企业新开设账户或账户变更、撤销等,事前应报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后办理。

集团公司本级及其下属国有企业新开设账户或账户变更、撤销等事项,由集团公司负责按季报区国资办备案;系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出资的,在报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备案的同时,报区国资办备案。国有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应包括:银行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或变更、撤销)依据、理由,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批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除了新设公司、新增投融资项目、公款竞争存放、专项资金、纳税用途等特殊事项外,企业不得新增银行开户。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可以企业食堂、工会名义单独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建立银行账户定期清理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定期对利用率低、长期睡眠的账户及关停并转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核实和清理,撤并利用率低、违规开设或多头开设的账户。

每年年末,各国有企业应当梳理存量账户及资金分布情况,结合资产清查和年报编报,对本级及所属公司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排查和整改账户过多过滥、账户闲置等问题,逐一作出保留、变更、撤销、归并、限期整改等分类处理决定,保持合理的银行账户规模,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披露银行账户清理情况。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国有企业应即组织精干力量对银行账户的开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一律予以销户,清理核实和处置结果于 2016 年 6 月底前以集团为单位上报区国资办。

(三)加强银行账户日常监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银行账户,切实履行银行账户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加强对账户日常监管,严格按规定的账户用途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等业务,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账户资金收付情况和存款余额,调整、核实未达账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严禁出租、出借、转让账户,所有账户应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杜绝资金体外循环。

(四)加强对合作银行的综合评价。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作银行综合评价体系,每年12月底在对银行账户清理之前,开展对合作银行综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银行的融资支持力度、合同执行情况、日常业务跟踪、专业服务保障等。企业应将评价结果向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报告,并作为账户清理以及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促进资金向战略合作银行集中,提升账户管理效率和银行服务水平。

     四、加强资金财务管理

(一) 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各企业的所有财务收支应当纳入企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属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资金收支业务,由母公司集中统一进行业务核算。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明确资金支出审批方式、权限、程序和责任,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现金分配利润等大额资金支出严格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控制非生产资金支出,严禁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高风险投资项目;对府投入的资本金、各级财 拨付的专项资金等,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于非生产支出。

(二)从严控制对外借款。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资金出借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出借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对外借款。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原则上不得借款给除区内国有企业外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发生借款事项的资金借出方应当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加强票据和账簿登记管理。国有企业银行票据应当统一由财务部门扎口管理。对外开立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应当严格审查企业与受益人的经济合同和其他交易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及支付的合法 。严格资金收支账目登记管理,按规定设立并登记账目,禁止设多套账簿,严禁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

五、加强资金风险防控

(一)实行不相容岗位有效制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严禁同一人办理资金收付的全程业务以及保管财务相关全部印章。严格出纳等资金管理岗位人员选聘任用管理,并实行定期轮换、强制休假等制度。

(二) 防范关键环节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强化资金安全措施,建立定期稽核检查制度,完善银行对账、现金及票据盘点、印鉴管理等内控机制。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核实处理,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不得由出纳领取或编制。提高非现金结算比例,严禁坐支现金、备用金公款私用、大额使用现金等现象。加强对银行大额支付通知以及票据、印鉴管理,防范资金支付风险。

(三)加强网银安全管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涵盖网银业务,明确对网银风险隐患的防范措施,对网银业务应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网银密匙(U盾或电子密码器)视作财务印章管理,网银密码应定期更新,增强网银系统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防范资金流动 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金安全预警机制,组织资金安全压力测试,定期对流动 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资金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六、加强资金统筹管理

(一)加强存贷资金管理。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最佳资金持有量,确定适度的存量资金规模、存贷款比例和融资结构等,盘活存量资金、优化增量资金,控制高存款、高贷款、高财务利息“三高并存”现象。国有企业必须按年度对资金闲置、高财务利息侵蚀利润、存贷款比例偏高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提升资金统筹能力。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建立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资金预算(计划)管理制度、资金收付内部控制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审批等制度,强化资金的集中调控管理。有条件的或现金流量大的区属集团可采取资金集中结算、虚拟现金池等形式,对下属公司实行统一设置银行账户、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财务核算的“三统一”管理,加强对下属公司所有资金流入、流出监控与管理,并按照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优化账户资金结构,实行资金集中、统一调剂使用,加快周转、减少沉淀,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全区层面上,区国资委授权区国资办以其直属平台公司为载体,必要时面向区内国有企业统筹闲置资金、盘活资金存量,以其发挥最大绩效。各相关国有企业应立足大局,积极支持配合。

(三)加强资金存放管理。国有企业在履行企业职能和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收入、财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贷款资金和其他资金形成国有企业的公款。

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参照《上虞区行 事业单位公款竞争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虞 办发〔2016〕78 号)规定,原则上应实行竞争 存放管理(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存放银行);不实行竞争存放的资金,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不实行竞争存放的资金,原则上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确需跨行调拨的,应限于合作银行范围内,杜绝非必要的银行间资金调拨。 国有企业跨行调拨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次调拨资金金额在 2000 万元(含)以下的,由集团或主管部门审批、报国资办备案;一次调拨资金金额在 2000 万元 -5000 万元(含)的,经集团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办审批;一次调拨资金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经集团或主管部门及国资办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审批表格详见附件)。

七、加强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区国资办重点加强对区国资委出资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负责对全区其他国有企业的监督指导;区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对各自出资企业及区国资委授权管理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对区府(国资委)负责。人行上虞支行、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对银行开户、大额资金存放使用等财务事项,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企业内审机构应对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国有企业违反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按规定建立相应的财务内控制度、不按规定进行“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行 处分、党纪处分;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事项起直接作用的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承担主管责任,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承担分管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企业纪检、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管责任。

八、其他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对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涉及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而无偿划拨国有股权的相关企业,其市场主体、管理体制、运营模式、融资方式等均保持不变。

(三)本指导意见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区财 局、区国资办、人行上虞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 府融资平台公司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虞国资投〔2011〕1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