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4〕28号)
发布日期: 2018/2/10阅读:次
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虞政办发〔2014〕28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房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房产管理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房产管理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单位闲置的各类商业服务用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居住用房、生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市场摊位出租;
(四)经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租借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产;
(五)其他不宜公开招租的房产。
第五条 房产出租应当采用公开招租的办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房产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采用拍卖方式的,承拍的拍卖机构必须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
第七条 房产管理单位在房产出租前,须提出房产出租方案,向主管部门(含乡镇街道,下同)提交房产出租申请,拟定出租房产的招租底价,填报《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房产管理单位要根据同类地段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参照上一轮招租成交价,合理确定出租房产的招租底价,招租底价须经单位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主管部门本级及下属单位出租房产单个标的年租金招租底价在5万元(含)以下的,乡镇(街道)本级及下属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出租房产单个标的年租金招租底价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国资办备案,并由房产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属乡镇(街道)的,进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租;单个标的年租金招租底价在上述标准额度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并由房产管理单位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移送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 房产管理单位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对外公开发布拟出租的房产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房产管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拟出租的期限、报名资格和必要的条件;
(四)拟出租房产的招租底价;
(五)公开招租的形式;
(六)报名的截止日期;
(七)报名地点和方式;
(八)缴纳投标押金数额;
(九)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十条 房产公开招租信息必须通过张贴公告、报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多种渠道进行发布,期限从发布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房产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在自行发布招租信息之外,必须同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公开招租的房产,在报名期内,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会同房产管理单位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发售招租文件、收取保证金、组织现场踏看等工作。
第十二条 招租活动现场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做好签到、介绍出租情况、接受报价、发出成交确认书等工作,并加强对竞租现场管理。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对招租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出租房产成交后,承租方应与房产管理单位签订租房合同(协议),租房合同(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税费负担;
(六)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七)提前终止约定;
(八)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九)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四条 房产招租结束后,房产管理单位应将公开招租结果报告表,随同租房合同(协议)复印件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十五条 房产出租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房产出租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房产管理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七条 房产的租赁期限应根据不同行业和房屋性质合理确定,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个别情况特殊的,或年租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八条 承租户在承租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如遇特殊情况需转租的,应事先征得房产管理单位同意,并落实好转租过程中的相应责任。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户应将租赁的房产使用权归还给房产管理单位,房产管理单位不得认购或折价收购承租户投入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第二十条 房产在租赁期内,凡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引起对出租房产拆迁的,房产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承租户,并解除租赁合同(协议),妥善处理好租赁关系,同时做好房产拆迁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单位要根据房产不同地段的人气、环境、交通等因素变化,结合房屋租赁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合理确定出租房产的招租底价。
第二十二条 房产管理单位对房产租赁权实行公开招租的,如出现招租流标的,再行招租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国资办同意后,可以酌情降低招租底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招租底价的20%。
第二十三条 房产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出租房产的日常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房产出租管理台账,并将出租房产情况纳入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动态反映。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监督管理,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区国资办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对房产出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一)未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擅自出租房产的;
(二)故意压低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与同类地段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房产出租收入未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专户,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或私分出租房产收入的;
(五)蓄意逃避房产出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但租赁期未满的房产,原则上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期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的房产出租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09〕222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