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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国有产权处置程序及操作办法(虞招管委[2006]2号)

发布日期: 2018/2/10阅读:

虞招管委[2006]2号

 

    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和操作程序,确保我市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各个环节操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批前准备

  拟处置国有产权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向市财政局领取《上虞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五份),填写资产帐面原值、处置方式和处置方案等内容,并准备处置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具体要求为:

1、拟转让房地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单位出具的使用状况证明等资料。如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补办出让手续的,同时应提供规划、国土部门的核准意见。 

2、拟发包资产使用权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使用状况证明等资料。

3、拟转让车辆、船只的,需提供登记证、行驶证、保险单据、养路费交纳凭证、重大保修记录等资料。

4、拟转让废旧设备等其他类产权(含股权、无形资产)的,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5、拟对外投资、抵押或担保的,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处置审批

  国有产权处置前,资产占有单位应将《上虞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和处置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和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备案。

  市财政局应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拟处置国有产权的合法性和处置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在收到备案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

  经市财政局认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须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

1、拟转让房地产,其资产帐面原值10—50万元(含)的报分管该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市长审寸比。

2、拟对外投资和转让股权、无形资产或改制时企业产权的,其投资额或资产帐面原值在50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该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市长审批。

3、拟对外抵押或担保,其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该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副市长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报市长审批。

4、其他需要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的。

三、移送资料

  审批结束后,资产占有单位应将《上虞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五份)和处置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移送给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并按市招标投标中心要求及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根据审批意见,凡要求公开处置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由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将《上虞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处置相关资料各1份移送给市招标投标中心,并于成交后在表内“备注”栏记录成交情况,送资产占有单位、市财政局和市府办等备案;由市招标投标中心在成交后将公告、须知及成交确认书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对报损报废的资产,由资产占有单位将《上虞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和市府办等单位备案,并自行办理报损报废相关手续。

四、瑕疵审查

  接受委托后,市招标投标中心可视情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就拟处置国有产权的瑕疵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如发现拟处置的国有产权存在瑕疵问题,可能造成公开交易或者成交后交割困难的,市招标投标中心应建议资产占有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终止交易。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因故需终止的,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市招标投标中心、市财政局和市招标投标监督办确认。

五、资产评估

  下列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由市招标投标中心在发布公告前按招管委[2005]5 号文件的规定,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1、转让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所有权的;

2、转让国有事业和企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资产产权的;

3、转让国有产(股)权的;

4、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或进行抵押、担保的;

5、转让其他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国有产权的。

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对评估机构的确定实施全过程监督。资产评估结束后,经资产占有单位认可,由市招标投标中心将资产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核和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备案。市财政局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资产占有单位应以评估价格作为确定起始价格的依据。

六、确定拍卖机构

  对以拍卖方式处置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由市招标投标中心在拍卖开始前按招管委 [2005]5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拍卖机构。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对拍卖机构的确定实施全过程监督。

对拍卖机构拟采取奖励措施的,经资产占有单位提议,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和市招标投标中心讨论决定。

七、制作文件

  在公告发布前,由市招标投标中心牵头,会同资产占有单位或受委托的拍卖机构,按要求制作国有产权交易文件。该文件具体包括公告、须知、协议及其他需要向竞买人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在文件制作完成后,由市招标投标中心将文件送市财政局和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备案。市财政局和市招标投标监督办要认真进行审阅,如发现内容有误等问题,应在报名开始日前向市招标投标中心提出。

八、发布公告

  市招标投标中心根据上级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报名时间及地点、竞买资格及要求等内容,在相应报刊及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

  在公告发布后,市招标投标中心应将公告渠道和时间通知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市招标投标监督办要认真进行查阅,如发现内容有误等问题的,及时向市招标投标中心提出。

九、受理报名和组织看样

  在报名期间内,由市招标投标中心牵头,会同资产占有单位或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做好受理报名工作,具体包括:

1、审查竞买申请人资格;

2、发售国有产权交易文件;

3、收取竞买保证金;

4、向潜在竞买申请人提供咨询等服务工作;

5、必要时组织现场看样或召开答疑会。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对报名过程实施全过程监督,并督促有关人员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十、确定底价

  对国有产权交易项目,资产占有单位可设置底价。底价应不低于该项目的起始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一般由资产占有单位在拍卖、投标开始前或者挂牌截止时间的半小时前自行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产占有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和市招标投标中心共同确定底价;必要时,由市政府召集有关单位研究确定底价:

1、转让股权的。

2、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

3、转让的国有产权价值较大的。

4、因特殊情况,底价需低于评估价格的。

  在报名截止后,如参加竞买人数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招标投标中心通知资产占有单位确定底价。确定底价时,资产占有单位应召集本单位有关人员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在竞买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会场。

  确定后的底价应密封于信封内,由资产占有单位交市招标投标中心保管。对进行拍卖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由拍卖师在竞价开始前当场启封底价,对进行招标、挂牌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由现场公证或监督人员在产生最高报价后当场启封底价。

十一、组织竞买活动

  在竞买活动过程中,市招标投标中心应会同拍卖、公证等机构等做好以下工作:

1、要求竞买人签到;

2、核对竞买人身份;

3、介绍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基本情况;

4、发放号牌或竞买书,并讲解竞买规则;

5、接受报价,并记录报价情况;

6、向竞得人发出成交确认书,并对成交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

7、维持现场竞买秩序。市招标投标中心应加强对竞买现场的管理。

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对竞买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拍卖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同拍卖机构及拍卖师谈话,告知注意事项,明确服务要求。接受委托的公证机构应对竞买人资格、拍卖师资格、竞买过程实施现场公证。

十二、签订协议

  成交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资产占有单位与竞得人签订协议,并送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市监督办和市招标投标中心备案。

十三、处置成本及收益结算

  对以拍卖方式处置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拍卖公司在收到成交价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全额缴入上虞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拍卖佣金(含评估费、公告费)由拍卖公司按约定向竞得人收取。对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竞得人直接将成交价款缴入上虞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对由市招标投标中心统一支付的评估、公告等费用,由市财政局与市招标投标中心按月结算。

十四、纠纷处理

  在国有产权处置过程中,因瑕疵、权属界定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由资产占有单位负责处理;因处置程序方面引发的纠纷,由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处理;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

十五、处置情况汇总及反馈

  市招标投标中心应按月汇总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并送市府办、市财政局和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备案。

十六、其他事项

  比照行政事业管理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处置国有产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处置国有产权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